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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广东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粤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08-07-07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关于2008年广东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粤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粤教毕[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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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我省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为了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情况,为我省高校的专业设置提供反馈意见,避免用人单位之间重复交叉接收毕业生现象,我省各市(广州市、深圳市除外)及所辖县以下基层单位和省直、中央驻粤单位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需遵循以下规定:由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中央驻粤单位人事部门填写经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确认盖章的《广东省2008年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用人单位凭《报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所在的高校凭《报表》(《报表》由用人单位寄往)将毕业生直接介绍到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报到,其档案也同时发往接收单位主管部门。

    二、经广东省招生办同意录取属广东生源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还未落实接收单位且未在学校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可介绍其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毕业生档案寄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学生可在广东省办理暂缓就业和推荐就业手续,填写《高校毕业生择业信息登记表》。未经广东省招生办同意录取属广东生源的毕业生,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予接收。毕业生要求直接回生源地的,可派回地级生源地市人事局报到,档案一并寄往。

    三、省外高校广东生源的毕业生(包括经我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就指导中心备案的非广东生源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理由充分需要在我省办理跨市、跨部门办理转派手续的,一年内可在我中心办理。办理有关手续时,毕业生须持有毕业证书、毕业学校所在省级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新录用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和原用人单位的退函等材料。

    四、凡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违规招收的学生,我省不予接收。如需出示当年招生录取名册的学生,请附带加盖生源所在地省招生部门印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我省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五、为便于毕业生接收工作,我省于2008年6月初开始核对省外高校毕业生来粤就业方案,请有关高校在5月底前将所有派往广东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寄送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我省2008年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暂缓就业等手续的时间从7月1日开始(春季毕业研究生接收事宜在4月底前办理),办理暂缓就业时间截止到9月30日。

    七、本函未尽事宜请与我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大院1号3楼   

          邮编:510080

     联系人:黄新雄 陈韩冬

     联系电话:020-37627801;020-37626911

     传 真:020-3762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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