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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湘潭市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09-09-14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湘潭市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待业青年);
2、城镇军队退役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
4、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二、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个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申贷人要准备的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就业与失业登记证》或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创业计划书》5份(不要标注姓名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内容);
7、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产权证;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9、创业培训合格证。
合伙企业,每个合作伙伴都应准备以上材料,其中第六项《创业计划书》可以共用。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转被的材料。
1、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材料;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贷款申请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7、《创业计划书》5份(不要标注姓名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内容);
8、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9、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0、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11、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1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1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14、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产权证;
三、担保方式和提供的资料
1、《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以抵、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一是抵、质押物清单,二是抵质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三是资产评估报告,四是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文件。
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一是第三方保证人的身份证,二是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收入证明),三是第三方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文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三类贷款申请人免除反担保:贷款申请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以经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有5人以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联保的。
四、贷款的额度
1、个人贷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合伙企业按其吸纳合伙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贷款额度按当年实际招用人数和人均2万元以内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贷款的期限
期限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展期一年。
六、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个人申请贷款,企业被认定为微利项目的,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型密集小企业申请贷款,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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