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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当兵优抚政策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1-09-30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省委常委会进行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措施。新调整的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每户每年12000-15000;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农民纯收入标准全额发放,平均在4500-6000元左右,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给予10000元左右一次性经济奖励。 

二是深化大学生士兵退役安置。为提高大学生参军入伍积极性,单独就大学生退役安置问题进行明确。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参加公务员考录时,笔试总分加10分;每年安排50%以上的专武干部招录指标,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单独报名、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三是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力度。各级在国家调整安置政策未出台前,继续实施《兵役法》关于“城镇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规定。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时,分别安排15%的比例重点招录四类退役士兵:①服役12年以上转业士官;②荣立二等功(含)以上退役士兵;③因战因公5-8级伤残退役士兵;④烈士子女及其他服役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退役士兵;各市州人才交流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复退军人专场招聘会,减免所有招聘费用;农村籍退伍义务兵鼓励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四是加大拒绝服兵役处罚力度。凡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处罚规定为:罚款500至3000元;2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不准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员工招聘;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各级党团组织不予批准办理和接纳其为党团员。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当兵报名地点: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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