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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高校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3 00:00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高校

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湘财非税〔2014〕13号

省直各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进非税收入票据监管方式,提高省直高校票据电子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非税〔20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直高校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必要性

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即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收、信息共享,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既有利于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单位业务和财务管理的规范程度。省直各高校要通过实施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二、明确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逐步取消手工学杂费收据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强化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厅对省直各高校手工《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以下简称学杂费收据)的购领将采取“一购领一审批”的方式,逐步减少手工学杂费收据的发放,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向省直各高校发放手工学杂费收据。

(二)实现学杂费收据自动核销

省直各高校应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系统情况,研究提出本单位业务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对接方案,实现学杂费收据的自动核销。学杂费收据电子化管理软件正式运行后,我厅将参照《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模式对学杂费收据进行管理,仅对作废的学杂费收据进行手工核销。

(三)推行学杂费等收入的直接缴款

省直各高校在取消非税收入过渡户的基础上,应采用POS刷卡、网银收缴、批量代扣等电子收缴方式,将全日制学生的学杂费等收入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进一步扩大直接缴款的范围。

三、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优化单位业务流程

省直各高校要认真核实本单位现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全面梳理本单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环节、使用种类、使用数量等,优化业务流程,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夯实基础。

(二)做好系统对接工作

省直各高校应督促业务管理系统开发公司,按照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接口技术要求,开发学杂费收据电子化管理软件,按要求生成学杂费收据开票明细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信息并上传给我厅。同时,应提供手工学杂费收据事后补录、导入功能,将手工学杂费收据信息录入系统。我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对上传的票据信息进行校验,学杂费收据开票明细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信息匹配无误的,系统进行自动核销记账;信息不匹配的,系统不能进行自动核销,非税收入无法及时记账,省直各高校应按要求重新上传票据信息。

(三)加强工作沟通协调

省直各高校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各方协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业务及技术问题,及时与我厅沟通并研究解决。

(四)按时完成软件开发

省直各高校要综合考虑票据使用、软件部署实施等情况,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学杂费收据电子化管理软件开发工作,并报我厅审核与测试。测试通过后于2014年8月正式运行学杂费收据电子化管理软件。

联系人: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杜娟   

联系电话:0731-85165292

邮箱:59102800@qq.com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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